本月3日,大法官梅达顺在高庭驳回了本社总编许渊臣,以及被控刑事诽谤男子迪哥达的刑事动议。

检控官拒绝公开两人此案中的警方录供,他们个别针对此事提呈刑事动议。

不过,梅达顺在口头陈述判决依据时表明,提呈在他眼前的凭据,未能说服他要求高庭审核国家法院裁决的最高门槛已达到。

早前,迪哥达辩护律师拉维,依循刑事诉讼法(CPC)第22条文,要求控方在开审前出示迪哥达的口供,但遭国家法院法官驳回。

至于许渊臣辩护律师朱正熙,强调许渊臣此前录的口供,能力助此案,因为当时当局并没有盘问被告,确认他是否有诽谤内阁的意图,以及他是否认为文章陈述是中立或不利的。

梅达顺则认为,辩方大可在上诉时提及此事,惟朱正熙也指出有凸显程序错误的重要;梅达顺也提醒检控官,考量有关口供是否和辩方有关联。

拉维律师则提及,早在开审前,检控官就已知道被告索取有关口供,但当时对方就已拒绝。可是控方仍辩解被告可走刑事案件披露会议(Criminal Case Disclosure Conference,简称CCDC)程序,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文,却需要征得控辩双方同意。

一开始控方就拒绝让被告索取口供,对此拉维更形容控方的上述建议,形同让被告做“徒劳之举”(原文:go on a wild goose chase)。

拉维也认为,早前两名地方法官驳回迪哥达索取口供的申请,有违“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的原则,裁决类似案例时,理应遵循高级法院过去的先例。

因为一篇刊载在《网络公民》的文章,35岁男子迪哥达(Daniel de Costa),在2018年12月被控刑事诽谤。

他被指控在2018年9月4日,电邮了含诽谤内阁成员内容的文章到《网络公民》。其中提及“高层腐败”(corruption at the highest echelons)。

在刑事法典第500条文下阐明,任何涉及诽谤他人者,一旦罪名成立,可能面对最高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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