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绳武上诉求撤总检察署境外庭令 大法官称起诉绳武案显现“必然困难”
大法官梅达顺和上诉庭,于本月18日(周五)受理李绳武上诉,要求撤销总检察署获准在美国递交法律文件给他的庭令。梅达顺在审讯时坦言,总检察署起诉李绳武一案,显现“必然的困难”(Inherent difficulties)。 根据雅虎新闻网报导,梅达顺在聆讯时告诉代表总检察署的高级政府律师黄永吉,他如今似乎放弃了总检察长原有的论述。 大法官认为黄永吉如今以高庭法(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第15项作为行使管辖理据,就已经和最初的提诉理据有出入。“如果你要展开新的辩诉路线,你有责任先来征求许可。” 大法官所指的高庭法第15项,负责界定高庭的行使司法管辖权。 由大法官梅达顺、上诉庭法官郑永光和庄泓翔组成三司,经三小时聆听双方陈词后,决定择日作裁决。 三司要求双方律师针对两个议题陈词,即:法院是否有行使实质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来对付涉嫌在海外藐视法庭者? 以及总检察署提出的新法庭条例,是否具有追溯力。 对于大法官的质疑,黄永吉坚称总检察署从未改变行使管辖权的理据,不过他坦言错估了所许可的辩题讨论广泛度。 李绳武代表律师伟吉(Vergis)则指出,在申请境外递交文件的庭令时,总检察署援引了几项法庭条例来支持申请,但这些条例都不适用与人在国外的“藐视法庭者”。 他认为总检察署过后也错误援引法庭条例第11条第二条款。该条例规定法庭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但却是在2017年10月后、李绳武发表有关贴文三个月后才生效,故此,不应具有法律追溯力。 对此黄永吉驳斥,法庭条例第11条第二条款,“并不排除追溯力”,并认为该条例应在多方面有更广义地被诠释。 总检察署称李绳武发文时人在新加坡 黄永吉也指李绳武错误把此次法庭指控,归类为民事诉讼。因为总检察署视李绳武已犯下刑事藐视行为。 总检察署引述路透社在2017年八月的报导,指李绳武在发表有关贴文后,才离开新加坡。 对此,三司要求伟吉律师澄清,说明李绳武当初发文时人在何处。不过伟吉并未表态,大法官则直言“法庭通常不以路透社报导为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