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政治人物张媛容律师:

我取得了纪律审裁庭的报告,现在仍在阅读中。

有好多事项令我困惑。例如,审裁庭指林学芬“误导”已故李光耀,让后者以为最后一份遗嘱等同最初遗嘱,但实则两者有不同。

然而,最后遗嘱和第一份遗嘱的区别,仅在两方面:

首先,最初版本有“赠予”条款(Gift-Over Clause),说明若三名子女中有人比他早逝情况下的条文;但最终版本没有。事实上,所有最终版本前遗嘱都有“赠予条款”(第三版本有不同条文),吊诡的是最终版本却删除之。

其二,第一版本有附加条款允许李玮玲可以免租金继续住在欧思礼路38号,李显龙则需承担该故居的维修保养费用。最终版本同样允许李玮玲住在该处,但没有注明“免租金”和李显龙“在李玮玲居住期间承担维修保养费用”等字眼。

我从审裁庭报告的资讯得出,除了上述两处不同,基本上最后遗嘱和最初版本是相同的。

审裁庭报告未说明“赠予条款”的内容。一般上,赠与条款可规定,若任何受益人比立遗嘱者提前逝世,那么相关份额将由有关受益人的子女继承;若无子嗣,则份额将分配给其他尚在世的受益人。

假定“赠予条款”的性质如上述,实则有三个子女的李显扬,能从中受益,因此在最终版本排除掉“赠予条款”,并不符合李显扬的利益。

至于最终版本没有“免租金”和“承担欧思礼38故居保养费用”等字眼,实则对李显龙有利,至于李玮玲的受益则减少。

我看不出上述两种差异,能显示林学芬有任何不良意图。指林学芬故意修改第一版本作出上述两处更动,是荒谬的。若是我会排除掉这种可能。

我怀疑实际上可能是李显扬/林学芬,把较早/接近完稿的最初版本遗嘱,误当作是第一版本的终稿。因为他们看起来非常相似。我想可能是第一版本签署前,才加入赠予条款和让李玮玲定居故居等附加字眼。

有鉴于第一遗嘱和最终遗嘱的实际区别,我认为任何人挑起不诚信的阴影,指责林学芬“误导”李光耀最终遗嘱和第一遗嘱相同,都显得过度热衷。

我认为林学芬是真的把最终遗嘱草稿,当作最初版本的终稿,因为他们与后者看起来非常相似。

我还有其他看法,会在下次再分享。

 

*张媛容是30年执业律师,专长于家庭法。她也是活跃政治人物,曾在2011年和2015年大选,在蒙巴登单选区上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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