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人权律师M.Ravi  翻译:北雁

刑事法(临时条款)(CLTPA)被“临时”延长了六十年,还算是临时条款吗?该法在1955年颁布,就连名称本身都用词不当,新加坡人又再一次被愚弄了。

我们知道,该法赋权部长,未经审讯,就可下令拘留嫌犯。这原本是殖民时代的产物,是为了对应那个时代危机的临时措施。

然而,即便国家独立后,法令还沿用至今,新加坡可说是全球唯一,把一项“临时措施”保留了超过半世纪的国家。

而最近的刑事法(临时条款)修正法案,则针对部长拘留权限附加以下条款:

“针对第(1)分款【拘留令和警察监视】事项,部长的所有决策均为最终决定。”

我已经说过,让部长干预警方执法的角色,很危险。上述条文也把司法机构审查任何拘留案件的权限,排除在外,使得透过司法程序挑战变得极为困难。

简言之,就是压迫基本权利,司法机构也无法、甚至对于审查有关拘捕或警察监视令是否公正,无法起作用。

在我执业期间,曾遇过一些个案、有者年仅19岁,声称自己无辜且被人诬陷。即便辩护他们的证据很无力,但却因为类似上述的法令,他们甚至连在法庭面对审判的机会都没有。

我们既然已经有针对高利贷和私会党活动制定了严法,这种“临时”措施,就不应再扩大并延伸到更广泛的犯罪行为。

刑事法(临时条款)近期的修法, 是对“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的公然攻击,也严重侵害了司法机构对执法者的监督权限。所有刑法律政从业者,都应群起声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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