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哥达挑战诽谤指控有违宪法   申请移交高庭审理遭驳回

迪哥达挑战诽谤指控有违宪法 申请移交高庭审理遭驳回

因为一篇刊载在《网络公民》的文章,在2018年12月被控刑事诽谤的35岁男子迪哥达(Daniel de Costa),向国家法院申诉,要求将他的指控交给高庭审理,以审视上述指控是否有违宪法。

迪哥达律师拉维(M Ravi)认为,即便总理弟妹李显扬和李玮玲,都曾对总理以及其内阁,作出相似乃至更严重的指控。

故此,拉维认为如果总理弟妹作出类似乃至更严重的指控且未被起诉,那么就不应起诉迪哥达。

拉维是在去年12月11日申请,要求将迪哥达的刑事诽谤案交给高庭审理,并探讨对迪哥达的起诉,是否抵触新加坡宪法第12(1)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也指触及对宪法的解读,国家法院没有足够权限审理。

然而,在昨日(20日)的审讯,国家法院法官认为,辩方未提出新的法律问题,也没有初步证据可佐证,对迪哥达的指控存有偏见。故此驳回迪哥达的申请。

法官指高庭法官曾在先例提及,任何国家法院审理案件,若过程中出现明确法律问题,而只有当有关法律问题不曾为高庭处理、或具有严重争议,才有必要移交高庭诠释。

对于宪法12(1条),控方则提及2012年毒犯Ramalingam Ravinthran的裁决先例,已有详细解读。

对此拉维将在下周向高庭提刑事动议。

另一方面,拉维也要求控方在开审前出示迪哥达的口供,亦遭法官驳回,理由是被告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提出上述要求,且提早公开内容或影响日后审讯。

迪哥达在2018年12月12日,在刑事法典第499条文,以及第500条文下被提控。他被指控在2018年9月4日,电邮了含诽谤内阁成员内容的文章到《网络公民》。其中提及“高层腐败”(corruption at the highest echelons)。

在刑事法典第500条文下阐明,任何涉及诽谤他人者,一旦罪名成立,可能面对最高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