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丹星:法庭也有能力对网络假消息迅速反应

毕丹星:法庭也有能力对网络假消息迅速反应

工人党秘书长毕丹星强调,比起在《防止网络假消息与网络操纵法》下赋予部长的权力裁定网络假消息,司法机关才更为合适成为最初、也是最终的仲裁者。

在本周三于国会三读《防假消息法》,虽然工人党只有九票反对无法阻止该法以72票高票赞成通过,不过工人党议员们皆阐明了对该法的反对立场,特别是毕丹星认为,即便是法庭也有能力尽速裁定网络假消息个案,不必然非得把权力交予部长。

人民行动党议员符致镜在本月8日的国会辩论质疑,有鉴于网络假消息需要在数小时内尽速处理,交由法庭审核裁定是否合适。

毕丹星对此表示不认同,并以《防止骚扰法令》(POHA)为例,处理针对个人或企业组织的网络假消息也可以很迅速。

国会也在本月7日三读通过《防止骚扰法》修正,也拟议增设针对网络和非网络的骚扰案件的法庭,在48-72小时内加速处理保护令审讯;同时,受害者可单方面申请临时通知命令(interim order)。

“所以我并不认同符议员观点,除非是我误解了,在《防止骚扰法》下人们在面对假消息时,无法预期迅速有效的处理方案?”

毕丹星坚信法庭其实是能够以最快速度完成程序。

符致镜:各专业领域公务员对付假消息

符致镜则反问,网络假消息无所不在,何以要舍弃在治安、卫生、经济等各领域有专业经验的16名部长和13万5000名公务员不用,即便增强司法机关,后者又需要用多久时间尽速对付假消息?

他也区分,《防止骚扰法》旨在解决针对个人隐私权遭侵犯等私人问题;而《防假消息法》是针对社会公众利益、暴乱以及种族不和谐而设立。

符致镜认为虽然《防止骚扰法》与《防假消息法》所处理都是非同小可的案件,但《防假消息法》案攸关社会公众利益的问题,需要尽速处理,相较之下,《免受骚扰法》所处理的案件并不如《防假消息法》紧急。

他也认为,要求法庭要如同行政机关般,拥有相同的能力、反应、经验与知识来应对问题是遥不可及的想法。

毕丹星则回应,当初国会议员在《防止骚扰法》的辩论中,也被告知该法可加速所有个人或公司提出的司法申请程序。

工人党坚持应先交由法庭仲裁

“已有不同类别的法庭可为国人服务,故此我相信法庭有能力作出即时的反映,例如在《防止骚扰法》修法下拟议设立的新法庭。”

从以下图表,也能让读者理解行动党和工人党对于处理网络假消息仲裁权的立场:

毕丹星也认为,不应赋予部长,亦即行政机关、部长和高级主管“过大的发挥空间”(remarkable leeway)来裁定虚假陈述。

他引用《防假消息法》其中的一项条文,明确规定政府将获赋予权力,宣告一项声明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面的假消息内容,持续说道,“根据大众的理解,该条文赋予政府广泛的范围判断真假消息,甚至可能会推定一项可能存有真实信息的声明为“假消息”。

毕丹星认为政府所认定的冒犯性、误导甚至危害“社会公众利益”可能在别人定义里并不相同。

“在政府合法对付“散播假消息者”前,必须有法庭的指令与鉴定并将其行动合法化。他说。

毕丹星也借此提醒,日前民众与其他维权团体向《蓄意散播假消息国会特选委员会》提呈的疑虑,认为自拟议草案之初,最争议的论点在于赋予部长过多的权力对付假消息。

增加“一面独大”风险

他引用来自特选委员会报告的一段,意指“对于草案的拟议结果,我们都存有疑虑,认为政府未来的行动将形成对言论自由的暴力。我们也担心行政机关无力应对自己所散播的假消息。”

虽然他也承认法案赋予政府的广泛权力让部长与其相关人员,能在第一时间遏制与更正网络假消息,但他也指出过多的权,力也同时会增加行政机关“一面独大”的危险。

他说,“显然,政府在面临 “假消息”案件时会采取不同的措施,而政府也将会被质问采取不同措施的理由。”

毕丹星也以选举期间切入,认为“假消息”在特定敏感时期会增加。“这会引起无可避免的政治化行为,引起民众的猜疑与影响民众的观点。”

毕丹星最后也提议,应加入司法制度的监控到法案当中,因为司法机构是独立运行的机构与监察员,结合三方面的公平公正性,打击假消息。

《防止骚扰法》的新条文与民事法提供的补救措施,也可实施于网络假消息,毕丹星争辩。

“我相信值班法官在面临紧急申请时,会有相对应的程序与过往参考来应对政府在短时间内提出的指示。”

承上所诉,可见行动人民党与工人党的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立场。人民行动党假定司法程序是那些不满政府提出更正指示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工人党则是认为司法程序应是判断假消息最初与最终的裁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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