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部宣布,将企业内部调动(Intra-Corparate transferees)来狮城工作的外籍人士,与就业准证(EP)作出区别。
这意味着,企业内部调动来狮城的外籍雇员,无法以眷属准证(Dependant’s Pass)和长期探访证(Long-Term Visit Pass),将家属接到我国。换言之,他们的家属也将不能再申请上述证件。
然而,企业内部调动人员还是具有优势的。根据人力部网站,在公平考量框架(FCF)所贴出的就业广告,将不适用于此类别的就业准证。
如果这些企业内部调动雇员,是来自与新加坡签有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国家,仍可为家属申请眷属准证和长期探访证。
人力部解释,上述类别的外籍人士,入境新加坡的时限受到FTA协定条件限制。
根据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内部调动人员多为经理级、高管、或专家。此外,他们须在境外公司工作至少一年,或是在我国工作五年以上。
对此,人力部也回复媒体咨询,一旦到期或终止,企业内部调动人员一般也不符合未来在我国就业条件。贸工部也回应,这类外籍雇员在本地就业准证中仅占据5巴仙。
然而,新规定的限制却与自由贸易协定的条规有所不符,因为该协定原就指明,允许企业内部调动人员与家人一起。
不仅如此,根据我国与印度签署的新印全面经济合作协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简称CECA),以及与澳洲的自贸协议,仍允许家属申请眷属准证和长期探访准证,但须符合规定和标准。
而且,他们不仅可以在我国生活,也可以在我国工作。显然,新印全面经济合作协定的规则比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矩更宽松。根据CECA,派遣类就业准证甚至可以在外国工作长达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