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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狮城签署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 人权律师吁对患精神障碍毒骡“刀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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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说你可以吊死一位已经被精神科医师判定有精神障碍、且智商只有69的囚犯?我们认为不能,因这有违国际法乃至新加坡的法律。”

马来西亚捍卫自由律师团呼吁新加坡当局,勿处决患有精神疾病的马籍毒品走私者纳嘉(Nagaenthran s/o K Dharmalingam)。

昨日,新加坡人权律师拉维,在吉隆坡与马国律师苏仁德兰等人,召开记者会,并提醒新加坡也有签署联合国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CPRD),也意味着任何对于身心障碍者不人道的惩处都应被禁止。

他们也认为,若新加坡政府仍执意处决纳嘉,形同野蛮行为。

拉维在记者会上指出,在《滥用毒品法令》33B(3)(b)条文中,裁定精神障碍豁免于刑责的门槛很高,但在联合高CPRD公约下,纳嘉有很多方面都符合条件。

在2013年,新加坡毒品法令修法,让毒骡犯只有在极有限的条件下才能逃过死刑,例如嫌犯需取得公共检察官(PP)的实质援助证书(certificate of substantive assistance),或者能证明在犯罪时经受精神异常。

但拉维也解释,公共检察官隶属于总检察署下,其实属于行政部门,故此让检察官,而不是司法单位裁定是否发出实质援助证书,都存在着有违三权分立的争议。

现年29岁的纳嘉,于2009年,把42.72克的海洛因绑在大腿,企图通过兀兰关卡入境我国,结果被逮捕。

嫌犯在经检方的精神科医师鉴定下,认为嫌犯智商只有69,智能低下,即指他有边缘性智能(borderline intellectual functions.)

纳嘉依《滥用毒品法令》(Misuse of Drugs Act)被起诉,判定有罪,应依法判处死刑,但针对精神异常之嫌犯,应将死刑改为终生监禁。尽管纳嘉被证实有边缘性智商,但却不足以被判定为精神异常,故判处死刑。

2013年,新加坡毒品法令修法,限制毒骡只有在极有限的情况下逃过死刑,例如嫌犯取得公共检察官(public prosecutor)的

律师拉维在本月16日,已提呈相关备忘录给马来西亚政府,表示该判决或含误判之疑,促请马国政府与国际法院(ICJ)介入。

他指出,“自2007年,联合国大会规戒各国在判定死刑前,需考量个人精神状况,而且欧盟、甚至是印度,已禁止针对精神异常之嫌犯判处死刑。

在今年五月,最高法院上诉庭仍维持30岁马来西亚籍毒骡的死刑原判。

但拉维当时揭露,根据囚犯的精神科医师表示,纳嘉患有精神疾病或智能障碍,若能以此说服法庭,他可能无需遭处决。

“只可惜,法庭选择相信心理卫生学院(IMH)的精神科医师,判定纳嘉的精神状况并无异常。然而,检方与最高法院均认为他仅患有轻度智能障碍。”

毒骡(drug mule)指偷运毒品的人,他们并不是真正的毒贩,而只是运输毒品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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