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多以“以和为贵”来解决人事纠纷,但是有时忍让并不能解决问题,而一名女商人为了坚持正义的存在、坚持自身没有错,耗费了十余年,和业主打官司纠缠逾十年。
女商林凯欣(译音,Lim Kai Xin)曾向一名业主租聘了一间组屋商铺经商。
但在2007年,店铺邻居告诉女商,有数人闯入她在武吉巴督第283栋的商店中,并且取走店内的所有东西。
总值逾55万元货物被取走
而事实上,这是业主因为和林凯欣双方长久争执不果后,擅闯后者店铺中,取走价值约55万5762.57元的货物。
林凯欣当时曾试图和业主理论但不果。在一个电话录音档中,业主曾告诉她,“你不用担心货物,我把它藏起来了,就这样!”
与此同时,林凯欣报警希望能拿回被偷的货物,警方在依据《刑事诉讼程式法》第120条展开调查,但未采取进一步行动。在回复凯欣的信函中,警方表示,“经过详细考量到案件的实施和情况,并且和总检察署(AGC)商议后,警方决定不采取进一步行动”。虽然女商曾多次询问,但是警方未透露原因。
这使得凯欣无法取回失物。在有限的选择下,与其向业主索赔,她决定将案件带到民事法庭上。
数项问题引起长久争议
事发于2006年,当时她租了业主名下的一间组屋店铺,开始销售女装、童装和配饰。
不久后,女商因为店面面积、持续性漏水问题等问题和业主产生争执。林凯欣最终在2007年3月报警。警方当时还建议她向地方法院提出诉讼,而她也照做。
不久后,警方就联系了凯欣,表示他们已收到法院指示,对她的投诉展开调查。想当然的,当局的介入导致她和业主的关系迅速恶化。
店主女儿质问为何让警方介入
在林凯欣录音的数个电话交谈中了解到,业主女儿曾于2007年4月19日告诉她,一名警员于一周到访他们家跟进此案。业主女儿当时还问到,“你真的要用到警察来解决这个问题吗?”
林凯欣当时回复说已经给予对方数个月处理问题,但都没有任何行动。她表示,既然警方和法院已经介入,她将聘律师处理。业主女儿当时回复说,她会向法院查询。
出乎意料的是,林凯欣随后被业主要求,在一周后离开该店铺。但是,在诉讼调查完成之前,她拒绝离开。次日,凯欣向地方法院提出了第二个投诉。法院当时曾告知她,业主未取得法院命令无法强迫她离开店铺。
令人震惊的是,业主在没有任何合法权利下,进入林凯欣的店铺取走她的货物,并且将店铺锁头更换,阻止她重回店铺。所有的库存文件、收银机以及现金,在未经同意下被掠夺了。
媒体报导诉求被扭曲
凯欣为此报警,经双方律师两年几番谈论后,仍无法取回失物。她指出,业主将她的货品当做赎金,要求她进行完全和最终的和解。
凯欣当时向记者表示,她当时再次报警,也希望相关问题获得一些社会关注同时,警方能够采取行动。
凯欣在警方报案书中强调:
“2013年4月,我发现我的架子、人体模型和包装着的物品,就放在位于我店后面的业主商铺。我还发现他们使用着我的空调、风幕、电灯和吊顶。店内其他部分被海报遮住了,看不到。我今天和一名记者提到有关的情形,然后决定拨电给警方。警察到现场,看到了所有的东西。我进一步提到,以上所有东西都是业主和妻子在未经过我允许下,从我的店内夺走的。业主妻子还使用我的物品。我希望警方可以针对这些被偷物品而采取行动。为了证明我的投诉,我把2007年和2013年拍摄的物品照片,展示给警方” 。
令人遗憾的是,当这些消息被刊登在报章上时,凯欣的诉求被扭曲,指她并不需要警方给予进一步协助。
林凯欣对《网络公民》澄清说,上述说法不实。
“恰恰相反,正是因为警方拒绝采取行动,导致我别无选择,只能寻求民众的帮忙,希望民众能够让警方对他们的缺乏行动,导致我面对如今境地而负责。如果警方在我首次报警时,就帮我取回失物,我根本不用面对近十年的不公对待!我重申,在事情发生之前,警方要求我等待他们进行调查;法院向我保证,在没有法院的命令之下,业主不能强迫我离开店铺。我当时深信我会受到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警方和法院介入,不单没有阻止同谋犯下非法行为,还促使他们进行详细计划,并在当局有任何举动之前先做手脚。他们甚至捏造证据,欺骗当局称回收店铺所有权,有独立第三方见证的,但后来证明,所谓第三方不过是为了掩饰店主之前的擅闯店铺,或在制造盘货报告单之前清除有关的货物。如果当局无法为我主持公道,又何以服众?事实证明,‘听你的,死路一条!!’”
事发三个月后,警方终于根据《刑事诉讼程式法》第120条例,对此案展开调查。尽管业主未取得庭令擅自取走林凯欣的货物,但还未受到对付。
林凯欣表示,她当时不禁恼怒地问到,“如果违反法令并不会有任何后果,制定法令的目的到底是什么?该法令到底是为了保护我们,还是误导我们?”
漫长艰巨的诉讼程序
终于在2014年,林凯欣的民事诉讼开跑了。但是这个过程是漫长和艰巨的,其中涵盖了违约判决、反诉讼和听证会。直到最后,林凯欣看似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
负责此案的审判法官发现,业主夺去林凯欣货物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法官在判决时说到,
“我确定回收所有权是非法的行为,相反的,我根据《产业转让财产法案》(Conveyancing and Law of Property Act)第18条的调查显示,被告不得向原告提供租金。这本身就会使得回收所有权变得非法。随着2007年4月28日的非法回收所有权,被告占有并保管了原告的货物和动产,并将其保留到审判日期。
我进一步指出,被告并没有根据《动产扣押法令》(Distress Act),针对要求原告离去,而申请扣押庭令。没有做出有关的申请,就取得和保留原告在该店铺内的货物和动产,是非法的。我进一步发现,事实上,尽管有很多要求归还的申述,但是被告没有归还相关的货物和动产。”
林凯欣其实不仅没有拖欠任何租金,甚至还依业主要求预付租金到该年6月杪。
事实上,业主还持有包括抵押金在内的6600元,仍未归还给凯欣。凯欣解释到,业主利用她想解决墙壁漏水的心态,借口需请人承包商进行维修,强迫她预付租金。
然而,所谓承包商就是业主自己的儿子。在审讯中,业主儿子指出,建屋局和市镇会一直互相推卸责任,所以就自己维修,毕竟这对在防水公司工作的他来说,并非难事。
房东大胆敲诈令人咋舌
审讯期间,业主告诉法院,警方有指示他归还林凯欣的货物,但业主拒绝。
更甚的是,法庭发出传票(Writ of Summons),业主仍拒绝出庭。后来,当开始评估损害赔偿时,业主提供了宣誓证词,但是凯欣也揶揄有关证词“从一开始就是谎言”。幸运的是,法院将有关的宣誓书搁置一旁。
大胆的业主甚至试图向法庭要求,向女商人凯欣索讨存放货物长达十年的费用。但女商表示,“这是否是更进一步的敲诈勒索?”
业主也被指试图隐瞒货物价值和数量。早在2007年,法院已经下令需确定被夺去货物的数量。而在2016年年尾,再次进行盘点时发现,在首次记录中,新的和未拆包的衣服都不见了。
业主律师随后试图解释,首个于2007年记录的项目清单中,仅仅是业主愿意承认的租屋店铺内货物。基本上,他们承认了刻意把一些货品排除在清单外。说明业主试图掩饰他们非法夺去货物的真正数量和价值。
凯欣不禁感叹,过去是否有人可以如此傲慢嚣张,当局却无动于衷?
除了被夺去的货物,女商也要求赔偿她在翻新店铺时花费的3万8000元。
十余年了无法获得应得赔偿
在数份宣誓书中,业主儿子称店内的空调和风帘(air curtain)是更早前的租客所留下,而吊板是店内原本就有的。
然而,当林凯欣展示电工给予的发票,证明她实际支付了所有的翻新工程时,业主儿子才肯承认上述证词不实。业主儿子甚至还说道,只有林凯欣能以单据证明的事物,他才肯承认!所以基本上,只要对他们有利,他们毫不犹豫撒谎。
不幸的是,因为所有的文件已被业主取走且没归还之下,凯欣无法证明其货物的总价值。法院只能判给她一笔远远低于原有价值的金额,以及在争取正义的10余年期间所累积的法律费用。
而令凯欣失望的是,总检察署和警方仍拒绝提控涉及违法行为的业主。
林凯欣的申诉经过国家法院、高庭乃至上诉庭,诉讼中毋庸置疑凯欣没有做错,而她的业主行为是违法的。
她的生意刚要起步,却沦为不择手段的个人和冷漠的警务工作下的受害者。
林凯欣坚信,应该向民众传达一个强烈信息,即不可容忍有关的行为。她觉得自己与业主对抗的经历应作为他人借镜,以阻止其他无良人士的卑鄙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