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众志秘书长黃之鋒因2014年雨伞运动占旺清场中,被控刑事藐视法庭罪成,判囚三个月。黄之锋早前就刑期提出上诉,法庭下午裁定黄之锋上诉得直,刑期由三个月减至两个月,即时入狱服刑。
据香港媒体报导,上诉庭法官指出,判决将维持原定裁决,但考量上诉人案发时年龄以及其个人情况,将刑期由三个月减至两个月。 法官在宣读部分裁决理由指出,黄之峰的行为严重、轻蔑和蓄意违反法庭命令,是刑事藐视法庭罪行,也是对香港法治的挑战,而且他在其中扮演领导角色,其行为等同直接挑战法庭,对法庭构成侮辱。
由于维护司法公正牵涉重大公众利益,因此法庭一般对干犯刑事藐视法庭罪的被告都会处以阻吓性刑罚,以阻他再次犯事,虽然法庭在判刑时有很大酌情权,但一般均判以即时监禁。
法官继续说道,黄之峰承认其犯罪行为并向法庭致歉,加上原审法官并未解释为何不对年龄因素予以重比,经各方考虑后,决定将刑期调降至两个月。
黃之鋒在开庭前表示他将以平常心面对,即使是面临第三次入狱,比起其他以年计监期的占中被告者而言,他的付出是微不足道,他也犹幸自己的审讯与判刑都是在香港的法院发生。若《逃犯条例》的修订获通过,则日后可能面对在内地法院的审判。
香港众志前副秘书长周庭对《自由亚洲电台》表示,任何参与和平、非暴力、公民抗命行动的抗争者亦不应被起诉。香港政府的责任是要解决背后的政治问题,而不是解决提出问题与提出要有社会改革的抗争者及年轻人。
本案是最后一起法庭处理的“占旺”案。同案的学联前副秘书长岑敖晖等被告被判监一至两个月,但获缓刑12至18个月不等。至于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则被判囚四个半月,他遭上诉庭驳回上诉后,去年底也被终审法院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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