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保障人民,还是维护自家人?
政治拘留者、人权律师张素兰撰文于本社英语站 只要人民行动党在位越久,严刑峻法只会越发令人窒息。 《2009年公共秩序法令》以及《2016年司法(保护)法案》就是最好例子,它们不是为了捍卫人民或司法公义,反而是保护政府免受批评。 遗憾的是,法院容许这些法规的荒谬定义:一个人也可以构成“非法集会”,行为艺术也被当作“非法游行”。没有构成任何公共财产损坏,只是张贴海报都可以被告“破坏公物”,面对监禁和罚款。 即使对于个人来说,都没有言论自由的空间,这种恶法还可以糟糕到什么程度? 就在今年4月1日愚人节,律政部长提呈长达81页的《防止网络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在国会一读,不过他可没在开玩笑。 这是有史以来,但恐怕不会是最后一次,所有的部长和他们的政府机构同侪、公务员,只要冠以“主管当局”之名,就可以正正当当地对着所有个人、媒体机构、网络平台指点江山,发出更正指示修改他们所谓的真相。 只要他们相信任何影像、文章或贴文“违反公共利益”,就可以下令撤下、封锁之。 “公共利益”的定义如此广泛,连“导致公众对任何政府机构的信心减弱”都得严加防范。 甚至这些部长或公务员不需要聆听相关人员或机构的解释,就可以发出指示,“违规者”要做的,就只能服从,否则面对严苛的罚款或坐牢刑罚。但是,若当权者决策时有判断失误,却不必然要负责。 虽然在防止假消息法条文中,有提及个人如果不满意部长发出的更正指示,可以对部长上诉。可是又有哪位部长愿意承认自己的判断失误? 律政部长还坚称,法庭会是最终的仲裁者,但依据司法的精神,为何不把法庭的裁决权限放在首位或至少第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