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人权律师M.Ravi  翻译:北雁

在本周二(2月12日),国会议长陈川仁在脸书发文表示,同意卫生部当初不把艾滋病患数据泄漏事件公之于众的决定和考量。

陈川仁表示“密切”聆听了颜金勇的解释,最后又把问题抛给群众,询问他们如果在相同情境下,他们会怎么做。当然本文并非要讨论群众该做什么,而是针对身为国会议长的陈川仁先生,指出他的可为和有所不可为。

身为议长,陈川仁就是国会中的首席官员,他有责任主持议会,确保议会事务顺利进行,而不是卷入议会和议员们的辩论,他有责任保持公正不偏袒。

2017年,他受委为第十届国会议长,也承诺在主持议会事务上会保持“不偏袒、中立和客观”。诸君也可到国会网站,上面也阐述了议长必须对所有议员一视同仁不偏袒。

然而,他在脸书对课题发表上述声明,是否已贬低了议长的身份,形同摒弃了他强调、也理应维护的客观公正?

以下为陈川仁对艾滋数据泄露事件发表观点的脸书贴文:

根据《议会法》(特权豁免权和权利)(第217章)第3(1)条,议长的豁免权和权限,自共和国创立以来就和英国国会类同。在厄尔斯金梅(Erskine May)撰写的《议会惯例》–一本有关议会程序和守则的权威教科书,也提到下议院院长的主要性质,即是保持权威和公正。

那么假设国会议员、在此情况下就是议长本身–若藐视议会程序,那么有几个方案可以遵循。

一,提呈违反特权动议,交特权委员会审理议长。

根据新加坡国会议会常规第7(a)(i),议员对于任何可能影响议会权限和特权的事项,投诉到特权委会。

在这种情况下,很显然议长的偏见已违反了议长特权。有关动议不论国会有无召开,都可以提呈。

相对讽刺的是,陈川仁自己就是特权委会的主席。所以不清楚针对委员会主席本身的动议会如何被处理,但是在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仍是可行的。

二,议长应荣誉请辞

其实类似的动议也曾在遵循西敏寺议会制的加拿大发生过。1956年,加拿大反对党领袖乔治杜鲁,对议长博多(Beaudoin)提出谴责动议,要求撤销有关辩论程序的裁决,但被驳回。然而不到一个月,博多一封批评反对党议员作风的信函被媒体曝光,隔日博多就请辞了。

至少博多做得光彩,也限制了议长僭权造成的损害。

三,《议会法》(特权,豁免和权力)第20条规定的议会的惩罚权

有关第20条文允许议会,对不光彩行为、滥用特权或藐视议员者:

  • 监禁不超过一届议会的任期
  • 惩罚不超过五万新元的罚款
  • 冻结他在当届议会剩余任期的职务
  • 指示议长对其谴责和劝诫

所以,反对党议员可以考虑以上至少一项方案,在国会采取行动,因为这已是严重侵害了议长在宪法中的神圣地位。

有趣的是,这已不是第一次我国议长被指出现偏袒。在2013年1月,时任议长(也是现任的总统)哈莉玛,竟公开支持行动党榜莪东候选人候选人许宝琨。然而有关事件最后却不了了之没有深究。但是现在已是时候好好正视这这类令人震惊、玷污神圣议会重要职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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