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摆摊老人今早如常乘公假到牛车水摆摊,不料执法单位临时告知今天不能摆摊,也没有事先通知,令老人无所适从。 网民Lee Ah Chwee为摆摊小贩打抱不平,将这段采访直播放上网,旋即引起网民议论。从早上至晚上7时许,就有900余次分享和97则评论,大部分网民都感到愤慨,不解牛车水近期没有工程、没有大型节目,执法单位不让小贩做点小生意,未免太不近人情。 视频中的老人称,如果有工程发展、政府要用到场地,提早通知他们,他们就不来摆摊。十余年来公共假期摆摊都没有问题,但是今天都已经摆好货品了,却突然来要小贩们收摊。 “只要讲得合理,我们会接受,但是先前都没有来通知我们。如果我们不对,可以叫警察来抓我们。“ 视频中也可见一批灰衣执法人员,前往通知另一摊位。有网民认为应该是环境局的执法人员。 有网民询问老人是否非法摆摊,Lee Ah Chwee也回应,老人是有缴费的,每个月大概一百新元左右,也在当地摆卖了十多年。 Richard Lim认为,现在既然牛车水又不是要办什么节目,让老人赚点钱又何妨,“况且他们又有交租,摆在那儿又不碍观瞻,为什么需要那么的不近人情。不能摆摊就提早通知,等到他们把摊子摆好之后才来赶人,那么不是要叫小贩们没了收入,交通费又倒贴,情何以堪!“ 杨少华认为,老人家只是做点小生意,又有给租金,应该给予体谅。再者,摆摊也是牛车水的特色之一,吸引游客。 也有网民代为把采访视频转发给环境局(NEA)面书和电邮,希望当局正视此事,为小贩们讨个说法。
马来西亚一名3个月大女婴送保姆家照顾,返家后却发现左腿骨断裂,怀疑女婴受虐,父母愤而报警。此新闻在网络疯传,网民对女婴遭遇感心疼。 据莎阿南警区主任巴哈鲁丁助理总监称,女婴父亲莫哈末慕新是莎阿南议员的医疗助理,母亲则是医生。他们甫于两周前,将女婴交由朱家附近的保姆照顾。 女婴在当天早上7天被送托保姆照顾,父亲在当天3时15分接女婴回家,但是女婴不停哭闹,夫妻俩觉得有异,决定带她到医院检查,才发现女婴左腿骨断裂。 怀疑女婴是在保姆照看期间受虐,莫哈末决定报警。不过基于保姆已返乡过开斋节,警方会在节日后传召保姆作进一步调查。莫哈末将根据警方和医疗报告,决定是否提出诉讼。 保姆也有照顾其他小孩,迄今仍无法确定保姆涉及虐待。 父亲莫哈末在脸书上贴文也引来新马网民关注,看到照片中懵懂可爱的女婴躺在病床,大家都感到心疼,除了希望警方尽快调查该保姆是否涉嫌虐待,也安慰家长,祝福女婴早日康复。 网民Ann Lim感慨,非常尽责的保姆难求,也认为如果孩子还没学说话,就尽量自己照看,交给陌生人照顾很危险。 网民叶慧玲也认为自己的孩子还是自己带,而且请保姆也好花钱;Mavis Mok心疼小朋友,因为大人心情不好却要受罪。 也有网民认为,虽然孩子自己照顾最好,但是现今社会都是双薪家庭,父母都得在外打拼,实在不得已才把孩子交托保姆照顾。为此一般民众都是选择交给自己的父母、熟悉的亲友照顾才放心。 马法规:照顾4名以上孩童需注册 保姆虐待或疏忽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的案件时而有之。在马来西亚,有制定托儿所法令(Akta Taman Asuhan Kanak- Kanak)管制托儿所,举凡照顾4名或以上孩童的托儿所,都必须注册,也要报读保姆课程。 照顾4名小孩或以上的保姆,若没有向福利局申报,也属违法。前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副部长拿汀巴杜卡周美芬曾指出,根据条例,1岁以下小孩,一个保姆只能看顾3名,若小孩年龄超过1岁,就可看顾多几个。 在马来西亚,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31(1)(a)条文阐明,任何人若虐待、忽略、遗弃或使孩童曝露在可遭受身体或情绪上受上海的地方,或使他受虐待、忽略、遗弃或攻击,就是一项罪行。 据莫哈末脸书近期的贴文,女婴目前已逐步康复中,不需再悬挂双腿,而是改用髖关节外展吊帶(Harness Pavlik),预计还要5-6星期康复。 马来西亚第三电视台报导女婴疑受虐的新闻
五名南韩妇女在本月11日晚,前往金正恩下榻的瑞吉酒店附近请愿,被新加坡警方以制造混乱,和多番不听取警方警告,援引《公共秩序法》逮捕。 新加坡警方声明,这批请愿者是在东陵路和那森路交接处,于晚上9时10分被捕。她们的请愿地点正好靠近朝鲜领导人金正恩一行下榻的瑞吉酒店。 据《海峡时报》报导,警方曾劝阻和警告他们,不能在以上管制地区示威请愿,惟后者不愿给予合作,开始吵嚷大声喊叫。鉴于对方持续引发骚动且屡劝不听,警方才实施逮捕。 《2009年公共秩序法案》规定,户外公众游行与集会必需在活动前的至少14天,通知警方跟获得警察许可,否则视为非法。只有室内集会可在无需警方许可下,能自由进行。 仿效伦敦海德公园,新加坡演说者角落是本国唯一不需警方许可,可自由使用、供民众集会的地方。但是,任何人在演说者角落举行活动/请愿之前,还得在国家公园局通过在线方式注册自己的个人信息,该地区周边也有许多闭路监控设备,形同变相的监视。 再者,即使只有一人举着牌子请愿或为任何政治原因(比如,抗议公积金)而静坐,该法也视为非法集会。至于至少5000人参加的公开活动,和上万人参加的私人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在活动前的至少28天,通知警方。 近期发生的5名韩籍请愿者被捕事件,显示新国《公共秩序法》对待本国与外籍人士都一视同仁。若外籍人士前来声援或参与本国的人权或社会议题请愿,都有可能被对付。 新、台、马集会比较 在马来西亚举办集会,也需向警察申请准证,警方有权不批准任何地点、时间主题不适合的集会,或会要求主办方更改地点。 马来西亚经历4次干净选举联盟集会以及其他大大小小和平请愿运动,集会者态度已日趋成熟,惟每次的集会都需与警方斡旋、角力。 为了确保集会者安全,也不得随意越过警方防线以及遵守已订立的解散时间,大部分集会者都懂得表现克制,尽量避免留学冲突。 前朝政府在推出《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企图进一步管制民间发起的集会权利,不过马国上诉庭在2014年一项标志性裁决,捍卫马国人民的集会权利。 该判决认为,用以惩罚那些没有在集会10天前给予通知者的《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违返宪法,并撤销2013年举办「黑色大集会」的公正党斯里斯帝亚州议员聂纳兹米的控状。 根据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集会主办单位须在10天前通知有关当局,第9(5)条文阐明,任何人牴触法令第9(1)条文將被罚款,最多不超过一万令吉。 以莫哈末阿里夫为首的上诉庭三司说,在和平集会法令中,没有任何条文允许执法单位宣佈一项和平集会是非法的。其他2名承审法官包括大马律师公会前主席马永贵及哈密苏丹阿布峇克。 哈密在判决中表示,和平集会的权利受到联邦宪法第10(1)(b)条文保障,因此不能被当作犯罪。 马永贵:“第9(5)条文破坏了集会自由的权利。集会自由的重要性,超越集会可能造成的任何不便如交通阻塞。“ 在台湾,公民和社运团体也致力推动立法院修改《集会游行法》,废除不合时宜的集会规制,包括侵犯人民集会自由的安全距离和强制派出规定。 另外,内政部订定《偶发性及紧急性集会游行处理原则》,明定符合规定的偶发游行集会,即指有特殊原因而自发聚集、未经召集,或需紧急举行无法达到目的的集会,都无需申请许可。 新加坡本身的宪法就保障公民集会的自由,第14(1)(b)条文声明,“所有新加坡公民都有权,不在持械的情况下,和平的聚会”。但历年以来,政府通过种种的立法而压迫了原本属于新加坡人民的公民权利。 ‘人权观察’(Human Right Watch)亚洲区副主任费尔罗柏森就曾抨击,新加坡对公众集会的严苛限制,已经侵犯人民的和平抗议权。依照国际法,集会自由是公民权利,不是特权,不应事前获当局许可,没有人应该为了发起获参与和平集会背负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