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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萨送餐员承认撞路人犯过失罪 检方要求对被告执行缓刑

去年,一名披萨送餐员在蔡厝港的行人道上,行驶电动滑板车时撞上一名路人,涉嫌犯下过失罪。昨日被告(12日)认罪,检方要求对被告执行缓刑。 《今日报》报道,据法庭文件显示,去年5月23日,当时正值16岁的被告,以每小时20公里的速度在德惠巷行驶,已超出每小时15公里速度的限行。 被告李世嘉(译音)尽管已承认罪行,但他仍然辩称是54岁受害者当时冲向行人道,随之被法官质疑,认为他当时超速加上路障挡住视线,无法精准判断,因此驳回被告的说法。 据了解,被告的电动滑板车宽度为74厘米,比规定的70厘米还要长,判定该电动滑板车并不符合规定。当时被告骑到路口的时候并没有减速,因此撞倒受害者导致他跌倒,头撞上地板,造成4厘米深的伤口,最后由被告为受害者止血并送往医院。而医疗费用也由被告支付。 基于当时被告超速以及行驶不符合规定的电动滑板车,检察官要求提出缓刑而非罚款,不过检察官也表示,在犯罪期间,被告的年纪仍然相当年轻,因此才会提出缓刑需求。 被告预计在12月10日被裁定罪行。 本月5日开始,电动滑板车已被禁止在行人道上行驶,据交通部兼卫生部高级政务部长蓝彬明医生表示,基于涉及电动滑板车的事故频繁,11月5日起,电动滑板车被禁止在所有人行道使用。不过,脚车和电动轮椅等代步工具(Personal Mobility Aids),仍可在人行道、脚车道和公园连道使用。 陆交局则表示将予以两个月宽限期,先给那些违例在人行道使用电动滑板车的民众发出警告;从明年1月1日起,违例者一旦罪成,可被罚款最多2000元或坐牢三个月,或两者兼施。

Focus on HDB (Part 1): The more the merr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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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占旺”刑事藐视法庭罪 监禁刑期减至两个月即时入狱

香港众志秘书长黃之鋒因2014年雨伞运动占旺清场中,被控刑事藐视法庭罪成,判囚三个月。黄之锋早前就刑期提出上诉,法庭下午裁定黄之锋上诉得直,刑期由三个月减至两个月,即时入狱服刑。 据香港媒体报导,上诉庭法官指出,判决将维持原定裁决,但考量上诉人案发时年龄以及其个人情况,将刑期由三个月减至两个月。 法官在宣读部分裁决理由指出,黄之峰的行为严重、轻蔑和蓄意违反法庭命令,是刑事藐视法庭罪行,也是对香港法治的挑战,而且他在其中扮演领导角色,其行为等同直接挑战法庭,对法庭构成侮辱。 由于维护司法公正牵涉重大公众利益,因此法庭一般对干犯刑事藐视法庭罪的被告都会处以阻吓性刑罚,以阻他再次犯事,虽然法庭在判刑时有很大酌情权,但一般均判以即时监禁。 法官继续说道,黄之峰承认其犯罪行为并向法庭致歉,加上原审法官并未解释为何不对年龄因素予以重比,经各方考虑后,决定将刑期调降至两个月。 黃之鋒在开庭前表示他将以平常心面对,即使是面临第三次入狱,比起其他以年计监期的占中被告者而言,他的付出是微不足道,他也犹幸自己的审讯与判刑都是在香港的法院发生。若《逃犯条例》的修订获通过,则日后可能面对在内地法院的审判。 香港众志前副秘书长周庭对《自由亚洲电台》表示,任何参与和平、非暴力、公民抗命行动的抗争者亦不应被起诉。香港政府的责任是要解决背后的政治问题,而不是解决提出问题与提出要有社会改革的抗争者及年轻人。 本案是最后一起法庭处理的“占旺”案。同案的学联前副秘书长岑敖晖等被告被判监一至两个月,但获缓刑12至18个月不等。至于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则被判囚四个半月,他遭上诉庭驳回上诉后,去年底也被终审法院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