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Choo Zheng Xi/co-Founder
Translated by Ong Sooi Eng

freemyinternet

以下是英文原文的华文翻译,英文原文 -MDA’s licensing regime: why YOU should care

如果您现在是在阅读这篇文章,我让您知道新媒体执照法令将可能对您产生的影响。

如果您在线阅读任何资讯,这条执照法令将可能影响您正在阅读的资讯的内容的观点和其撰写的独立性。

如果您是在主持一个网站,您必须确保浏览量不要达到5万人次的魔术数字,否则,您将必须交付5万元的保证金,这与焚烧掉这笔钱没两样。

如果您在线阅读任何资讯,这条执照法令将可能影响您正在阅读的资讯的内容的观点和其撰写的独立性。

在这个媒体管控的新执照法令下,特别是那些网站浏览量达到5万人次的网站,如果您每个星期在网站上上载了一则 ‘新加坡新闻内容’,您将需要提供相等于5万元的履约保函。

现在的问题是:‘新加坡新闻’的定义是什么?

 

恭喜您!您已经被管制了。

‘新加坡新闻’的定义在新的媒体执照法令下是非常广泛和完全滑稽复杂的,根据宪报的公布的定义,‘新加坡新闻’的定义是任何与新加坡有关系的文字:

“任何传播(不论这个传播是以新加坡为基地或者说由第三者所提供的)包含任何新闻、资讯、报道事件、或者涉及公共利益,即任何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艺术、体育、运动、科学或任何其他属于新加坡社会的任何语言(不论是付费或免费的以及不论是正常定期的或者其他),但是这些传播资料不包括由政府提供或代表政府的发出的”。

因此,著名的博客,不论是影评或者是美食博客,只要其网站读者浏览量每个月达到5万人次的将归入新传播法令定义下的新加坡传播新闻。

假如您是主持一个网站是与新闻有关的,您也是属于定义下的范畴。

在新媒体执照法令有关‘传播’的定义下,不论您是不是资讯内容的撰写者,都包含在第三者的范畴里。

在这个新范畴性能传播执照法令下您将会横蛮的被滥用。

媒发局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一斤那个根据这个新媒体执照法令的定义下圈定了第一批10个网站。

资讯与通讯部长丫谷博士已经采取完全暧昧的态度说明有关这个法令在什么情况下实施。他说,“我们将继续观察这些网站,这将是目前我们其中的一部分任务。我们将观察这些网站的影响和他们的内容。假如这些网站超越那两个范畴,我们将会通知这些网站必须领取执照。”

因此在这个新媒体执照法令的定义下的新加坡法律是不是只有10家网站是属于这个范畴约定的条件。

这是是完全荒唐与不正确的。根据TOC客观的统计数据,TOC在新加坡的读者每月的浏览量已经远远超过5万人次。

非常明显的。当媒发局想要对付TOC时,他们似乎已经选择使用这个新执照法令的模糊范畴的这把利剑在TOC的头上摇晃,。

一个可能的善良的想法是新媒体执照法令的目的是要向博客圈灌输恐惧与守法的思想,把独立的网站和博客圈纳入手他们制服的新媒体执照法令。

媒发局已经剥夺了您在宪法上的权利了!

事实上如下的情况将会让您感到愤怒。确实会愤怒。

尽管政府扯谈什么‘新次序’和‘全国对话会’,但是,这条定义范畴广泛的新传播执照法令的实施宣布实施前并没有咨询公众的意见。这条新传播执照法令并没有在国会经过任何的辩论。

我们国家的宪法,是我们国家最高的宪法。它确保了‘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同时允许国会在真正需要以及紧急情况下,如涉及新加坡的安全、或为维护外交关系和公共次序或道德,才会限制这些自由。

就媒发局而言,国家的最高宪法明显的是屈服于媒发局的专横和无限制的行为之下。

媒发局已经通过其职权在传播法律下提出附加条款。这是篡夺了我们国家的宪法。

假设媒发局是这样的决策方式,我们将会感到非常恐惧。

媒发局的这个决策方式将会为其他宪法权利打开一道大门——那就是在附加条款掩护下修正‘指导范畴’。

这是前所未有的。

这条新传播执照法令与已经在1988年颁布的新闻与印刷法律下引进外来出版刊物对比下是相关紧密的。

这个对比不足的地方是:目前这条新传播执照法令与80年代的范畴相比较下是无耻的。

在1986年,是经过辩论、咨询,甚至征询律师公会(和反对党)下颁布了1988年新闻与印刷法律。

今天,这条新传播执照法令是在公众完全不知情下成为即成的事实。

现在,唯一存在的选择是:不论您是网上在线的消费者或者是创办者,假设您是一个新加坡公民您必须坚决要求撤销宪法已经公布的这条新传播执照法令。

一群博客已经开始集合起来共同发起抗议的声音。但是,我们需要这股声音成为滚动的雪球般,能够让听到咱们的声音。

我们将会很快把我们的呼吁化为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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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在六月八号,(星期六)午时四点至晚上七点举办一个示威。地点是在芳林公园。

如果需要更多的资料,可以到这活动的Facebook网页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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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以及其他

14

(1)根据第2款和第3款

a) 任何新加坡公民都拥有表达与说话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b) 所有新加坡公民都有权进行和平和非武装(暴力)的集会

c) 所有新加坡公民都有权组织社团的权利

(2) 国会将可能依据法律实施——

a) 在条款(1)(a)的授权下,如限制那些可能需要考虑到或者紧急所需涉及新加坡的安全、或者其他部分,如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公共次序或者行为和限制了国会抗议的特权或者提供反对藐视法院的、毁谤或煽动造成任何的侵犯行为。

b) 在条款(1)(b)约定下的权利,如限制那些可能需要考虑到或者紧急所需涉及新加坡的安全,或其他部分或者公共安全。

c) 在条款(1)(c)约定下的权利,在条款(1)(b)约定下的权利,如限制那些可能需要考虑到或者紧急所需涉及新加坡的安全,或其他部分或者公共安全或者行为。

3) 在条款(1)(c)约定下的权利,限制组织社团将会施加与任何与劳工和教育方面的法律。

宗教自由

15.

(1)任何人都有权信仰和参与和宣扬其所宣扬的宗教。

除了他本人外,没有任何人会被强制性的支付任何税金作为进行宗教特别用途的基金。

(3) 每个宗教集体所有有的权利

a) 自己管理自己的宗教事务;

b) 建立和维持属于宗教或者慈善目的的规章;和

c) 依据法律允许的范围下在自己拥有的产业或租赁取得的场所举行集会和办公。

这条法律并没有授权任何抵触一般与公共次序、公共健康和行为的权利。

尊重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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